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弥补亏损鉴证
发布时间:2019-02-19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十、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十一、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十二、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股权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正常转让投资而产生的损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转让股权的决议;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股权转让方案、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或入账证明、股权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以上一至十四项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文件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同时作废。
十五、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专项审计要求
自2009年起,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规范格式》。
先位、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及明细;
2.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4.其他费用占企业研究开发总费用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第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第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
3.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及明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软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参照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第四、动漫企业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3.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及明细。
具体内容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二)资料报送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天津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www.tjecs.gov.cn)公示的60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税务师事务所。
十六、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yiliao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二)收入的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2、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以上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此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十八、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十、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十一、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十二、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十三、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四、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十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