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
发布时间:2019-02-19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其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或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后方予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基本条件:
1. 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2.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 委托项目,同时报受托方提供《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项目填报»。
4. 集中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